日前,国务院颁布《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这是新时代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举措,填补了我国古树名木保护领域的法规空白,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法治基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条例》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原地保护精神,聚焦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典型问题,补齐制度短板,压实保护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统筹推进古树名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在不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实现保护与发展良性循环。
一、《条例》坚持保护第一
古树名木是不可再生和复制的稀缺资源,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规定,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且明确了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禁止行为。
《条例》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建设必要的保护设施,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条例》规定要明确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通过建立约谈、监督检查、巡查等制度,压实各方保护责任。
同时,《条例》严格限制采伐和移植。为了治理违法采伐古树名木的问题,《条例》规定,除特殊紧急情形外,一律禁止采伐古树名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采伐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受事后监督。《条例》规定,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对于特殊情形下的移植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且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条例》兼顾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充分吸纳各地工作经验和做法,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古树名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考虑到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是提供进入市场的经济产品,是木材供给的重要来源,《条例》将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不按古树名木进行保护管理,以充分发挥这些人工商品林的经济效益。
对于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省级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和三级保护的古树,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以及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常规措施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确需移植的,《条例》规定可以移植,但应当就近移植并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既保护古树名木资源,又确保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能顺利推进实施,为国家安全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好要素保障。
三、《条例》允许合理利用
古树名木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学、景观和经济价值,是连接过去、现在、未来的桥梁。《条例》不仅坚持严格保护,也注重充分发挥古树名木的价值,让古树名木真正融入现代生活“用起来”,融入网络传播“火起来”,融入文化时尚“潮起来”。
《条例》规定,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传承古树名木文化,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古树名木,相关权利人可以开展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刘合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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